一审时隐瞒了真相,如实陈述了自己被绑架的全过程,以及邱刚敖小队为营救自己、全力抓捕何伟乐的事实。
明确表示“当时情况危急,小队成员的行为是为了营救我和保护警员安全,并非故意伤人”。
霍兆堂的证词,彻底推翻了一审时的虚假陈述,为邱刚敖小队的冤屈提供了重要佐证。
辩护方还当庭提交了邱刚敖小队的履职记录,证明几人在警队任职期间,多次参与重大案件抓捕,履职尽责,无任何违规违纪记录。
同时提交了书面说明,表明邱刚敖小队自愿支付何伟乐家人40万港币作为人道主义救助,以此弥补何伟乐家人的损失,体现几人的悔意与人文关怀。
控方针对辩护方提交的新证据进行反驳。
认为通话录音中“特殊手段”无法直接认定为“刑讯逼供授权”。
且何伟乐抢夺配枪的情节仅有单一证人证言,证据不够充分。
但辩护方律师随即回应,结合警员伤情鉴定报告(手臂咬伤痕迹)、配枪上的指纹痕迹,可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
且司徒杰的指令、霍兆堂的证词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邱刚敖小队的行为属于合法执法防卫,不存在滥用职权、故意伤人的情形。
双方辩论结束后,法官宣布休庭15分钟,与陪审团共同商议判决结果。
休庭期间,邱刚敖小队几人看向辩护席,眼中满是期待与忐忑,祁同伟微微点头,用眼神示意几人安心。
15分钟后,庭审继续,法官重返法庭,陪审团成员依次落座,全场瞬间安静下来。
法官手持判决文书,神情严肃地宣读判决结果:
“经法庭审理,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
确认上诉人邱刚敖等五人,在执行营救人质任务过程中,遭遇匪徒何伟乐抢夺配枪、袭击警员的紧急情况,动手制止属于合法执法防卫,主观上无故意伤人意图。
现有证据证实,上诉人的行动系受上级司徒杰授权,不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形。
一审判决因证据不足、事实认定错误,予以撤销。”
话音落下,法庭内一片寂静,随后法官高声宣判。
“判决上诉人邱刚敖、李振邦、高佬、爆珠、阿华五人,无罪释放。
对于上诉人自愿支付何伟乐家人40万港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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