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剩利,触犯律法。
按照法律来量刑的话,官员本人亲自经商,最少笞五十,亲属经商,官员知情,同等降二等惩处,可贬官,罚俸,流放。
当然,只要亲属不在刺史管辖的州郡做生意,律法管得松,民间十分普遍,一般不予追究。
甚至于说,李仲友也是利欲熏心,昏了头了,他的亲属就是在别的地方经商,那有个刺史的亲戚,不说多暴利,那混个小买卖,简直是轻而易举的事。
不过,在现实情况中,从安史之乱后,节度使以及地方州刺史的官员,纵容亲属经商其实已经非常普遍了。
藩镇割据,中央权威崩塌,州县刺史、节度使得权后,几乎人人默许族人,门客在本地经营粮铺,盐货,绸缎,典当。
所以,乱世的遗祸,也不仅仅是在武夫当国上,那是方方面面都有波及到。
就像李仲友这般,就看朝廷想怎么办了,如果要树典型,那就得严惩,但这么干,又感觉李仲友有些冤枉。
毕竟,他一不搜刮百姓,二不贪赃枉法,只是纳小妾,并安排亲戚商行红利,在这个时期,只能算私德有亏,吏治松弛,算不上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