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很痛苦的,对于司法官署的改革早就有呼声了,这是大明现在上下的共同意见,就是原本的司法体制已经不能再适应现在的情况了,而且司法机关的改革相对专业,波及面小,但是能够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因为整个司法机关的建制是贯穿于朝廷的各级官署的,所以要通过对于司法机关的改革在朝廷中枢各地方各级官府中撬动改革。
这点朱载坖还是很认可的,之前对于司法体制的改革确实是只能够算作小幅度的调整,现在朝廷应该对于司法机构予以大规模的改革的,首先自然就是在朝廷中枢的三法司改革,朱载坖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三法司的地位问题,看似三法司都是朝廷的司法机关,但是之前他们的地位并不相等。
从权力上来说,都察院显然是最大的,毕竟作为监察机关,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刑部、大理寺的官员和案件审理进行监察,同时可以直接就案件上达天听,而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刑部的权力则是最大的,刑部分理各省刑案及专项事务,就职权而言,刑部的权力是相对很重的:“掌天下刑罚之政令,以赞上正万民。凡律例轻重之适,听断出入之孚,决宥缓速之宜,赃罚追贷之数,各司以达于部。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肃邦犯。”
而大理寺首先在品级上就不如刑部和都察院,毕竟前两者是正二品衙门,而大理寺是正三品衙门,不仅仅在品级上相对较低,在职权上也受到极大的限制,按照职权,大理寺主要是复审机关,大理寺专门负责审核犯罪案件,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驳;事有冤枉者,查明详情,务必刑罪相符,不冤枉无辜。凡刑部、五军都督府所办之案与都察院参与合办之狱讼,都须将案牍与囚徒送至大理寺复审,按律例复问其款状,情罪都属实后才呈堂准拟具奏,否则驳令改拟,曰照驳。
三拟不当,则纠问官,曰参驳。凡与律例严重抵触的,可调他司再审讯,组织九卿会讯。如屡驳不合,则请旨发落。凡未经大理寺评允,诸司都不能定案发遣,有错误则纠察之。大理寺审理案件,初期置有刑具和牢狱。弘治以后,只阅案卷,囚徒多不到寺。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初审以刑部、都察院为主,复审以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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