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理亏的一方?
还有王法吗?还有法律吗!
“首先。这次针对陆深别墅的窃听行动,我们是在走钢丝。根据《外国情报监视法》,我们呢如果要对米国公民或合法居民进行秘密监视,必须向FISA专设法院提交申请,并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监视人是外国间谍或恐怖分子。”
韦伯斯特的脸色像吃了一只苍蝇一样难看,他私下批准了这次行动,有个屁的申请。
“其次。根据我们和AIC之间签署的《国家安全联合反查协议》。我们要调查AIC的在职高级官员,必须提前通知AIC局长,并与其沟通。”
韦伯斯特脸都干了,跟盖茨沟通,沟通他个沙滩之子!
马克快速继续说道,“《情报人员身份保护法》规定,任何未经授权接触机密情报的行为,都属于联邦重罪。AIC人员有权使用致命武力,阻止机密情报泄露。”
“另外,AIC内部的《应急行动手册》明确规定:当AIC人员的住所存放有高等级别的情报,且面临被非法获取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最高指挥官有权调用就近的特种行动小队进行干预,无需提前获得局长批准。’”
马克看着韦伯斯特,声音越来越低。
“最关键的一点是……这些法律和条例,都没有对武力程度做出任何限制。”
“也就是说……”
“只要陆深能证明,他家里确实存放有机密级别的情报,而且我们确实在试图非法获取这些情报。”
“那么……”
“他哪怕用火箭筒把自己家炸了,在法律上也是完全合法的。”
“我们不仅不能起诉他,反而要为自己的非法闯入行为,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马克的话音落下。
韦伯斯特站在那里,一动不动。
阳光透过窗户照在他的脸上,一半明亮,一半阴暗。
他脸上的愤怒一点点地消失了。
陆深是在打脸啊。
是在当着整个华盛顿的面,狠狠地抽他韦伯斯特的脸!
而且,他还抽得你无话可说。
因为他做的每一件事都合法。
合情合理,合法合规。
你非法闯入AIC高级官员的家,试图窃取国家机密,AIC出于保护国家机密的目的,出动特种小队进行干预,有什么问题?
一点问题都没有。
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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