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三十六年的开春,刑部的大堂上,摆着一摞新书。
书是刑部新刊的,书名四个字:《战时军律》。书不厚,薄薄一册,可书里的每一条,都是拿命换来的。刑部尚书亲手捧着样书,送到御前。
"战时军律?"赵宸翻开书,第一页,是总纲。总纲写得分明:凡战时通敌、克扣军需、虚报军情者,依律,斩;其罪,不可赎、不可减、不可赦。
"不可赎、不可减、不可赦。"赵宸念了一遍,"九个字,写得好。可朕要问你:这九个字,从前,律法上没有吗?"
"回陛下,"刑部尚书道,"从前,律法上有'通敌者斩',可没有'不可减、不可赦'。从前的律法,通敌之罪,可赎:交银子,赎死罪;可减:有功名,减一等。永安十九年,雁门关的军需案——那案的贪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