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三十五年的春天,洛阳城外,一桩旧案,翻了案。
翻案的是个老农,姓张,六十多岁。他跪在州衙的门口,手里举着一份状子,状子上的字,是乡亭的先生替他写的。状子告的,是二十年前,洛阳崔家占了他家十二亩地。
"二十年前的地?"州衙的差役,看着状子,有些为难,"老丈,二十年前的事,地契还在吗?"
"地契在。"老张从怀里,摸出一张发黄的地契,"俺家祖传的地契。二十年前,崔家说要修祠堂,借俺家的地,一借,就是二十年。俺去要,崔家说,地契上的界桩,早挪了。"
"界桩挪了?"差役道,"那这地,如今是谁的?"
"崔家的。"老张道,"崔家的祠堂,就盖在俺家的地上。可俺家祖传的地契上,写得清清楚楚:这十二亩,是俺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