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僧官、道官,自僧籙司左右善世,道籙司左右正一以下,一概革除。其僧道有泰勒封名号者、追回敕书,所赐紫衣宝朝缴销贮库。
二、番僧喇嘛,红黄—教,自元朝由蒙古国俗尊奉封赏,始有按年轮流进京朝贺之例,本前相因未改。其自宏治元年为始,停止朝贺。
三、龙虎山真人世袭,自宏治元年为始,停止册封,该真人亦无庸进京朝贺,听候归入善后办理。
四、各直省凡有寺观几处,除城隍、土谷、文武庙,非二氏教者,各督抚分饬所属府州厅县卫查明数目,详奏施行,应天、顺天由府尹办理。
五、城隍、土谷、文武庙,暨功德及民,列入祀典者,其后殿旁廡,如有住持僧道,供奉佛天尊塑像者,亦分饬查勘数目冊报。
六、僧寺道观之处,女尼道姑焚修庵堂,暨带发修行,托名教会,诵经募化,符咒医病,凡涉釋、道二教者,无论庙宇、家堂、但供神佛像位者,亦一体由地方官查明册报。
七、寺观田产房屋,随同僧道尼姑人数,一律查明册报。
八、向来剃度僧道,由僧纲、遵纪司禀县立案,自宏治元年起,一概不准剃度。其孤贫无依自愿出家者,奉文之后,地方官出示晓谕,各寺观均不准收留。应暂归各本处救济孤老诸善堂收养,俟有善后章程,再行办理。
九、自奉文之日为始,地方官即出示严禁,外来游方僧道不得人境。各所属城乡寺观僧道亦不得出境朝山幕化,以凭各就界限,确查人数。其已在境内沿街抄化者,分别押送寺观,暂行安顿。
十、自奉文出示之日起,各专观庵堂中人,除早晚出入两次外,不准擅自出外,听候稽查。民间丧事超亡,生日祝寿,均不准延请僧道礼忏。该地方官察得专观向无存储粮食,专籍经忏度日者,另册登记,每日每口配给口粮米若干,俟善后开办,作正开销,仍不得滥支冒给。
十一、自本文出示之日起,无论军民人家,如有供奉释、道二教神佛者,均令毁废。若愚民敬信,不敢焚弃,移送寺观,亦听其使。法器经卷。亦一律不准私藏。
十二、自奉文出示之日起,各城乡市镇所卖寺观所需、僧道所用之物,如衣服冠履、木鱼鐃钹之类,以及印造经卷、雕塑佛像之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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