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物吏伸手去取黑木匣时,沈照檀先推过去两只空封袋。
昨日问纸上虽落了“芦湾”,却还没有具体簿名与调取文号;核查签发不出去,那条路只能暂候。眼下先要处置的,是已经送到案物房门口的两枚残玉。
“用两只。”
“补取帖写的是半枚麒麟玉二。”案物吏看了看袋口,“同类案物可以合封。”
“同类不是同一件。”
案物房的长案铺着白毡。毡角压有木尺、细秤、封泥和新裁的物目签。另一侧坐着一名刑部随案主簿,正是他把两枚残玉列入今日补取项,理由只有一行:
“形制相同,或与旧案往来凭信有关。”
沈照檀没有反对收物。
两枚玉既已被人盯上,继续留在谢府,只会多出隐匿、调换或私造的说法。她今日带来玉作验记,也带来了两枚原物;可收进同一只袋,便等于先替它们认成了一对。
承办评事将补取帖转向主簿:“相关可以核,凭信二字尚无所据。”
主簿道:“所以写的是‘或’。”
“‘或’字也不能写进案物名称。”沈照檀把黑木匣放在两只封袋之间,“案物先记它是什么,再问它可能是什么。”
案物吏打开接物簿,先写来源。
第一枚,谢府旧物,由沈氏代交。
他问:“原归何人?”
“谢无咎。”
“从何处所得?”
“应由他本人回答。”
主簿抬眼:“你是他的妻室,会不知道?”
“我知道的不能替他成为官面来历。”
案物吏在来源栏后写:“初始来历待问。”
第二枚,岳秉义伤重时交沈氏,长风在场。交物时岳只说“不是一块”,没有说明谁给他的,也没有说明用途。
主簿问:“既是临终所交,是否意指与谢家那枚不是一块,却属同一记认?”
“他没有说后半句。”
“也可能有此意。”
“可以列作问项,不能接在死人原话后面。”
案物吏把“不是一块”圈在陈述栏,另注“所指未明”。两枚玉的来源从第一笔起便分成两行,没有因为今日摆到一张案上便互相补足。青黛这才开匣。
匣角旧磕痕、锁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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